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和国家标准化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浙江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规范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管理,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标准(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放、透明、公平;
(三)以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重点;
(四)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水平;
(五)国家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制定团体标准;
(六)不得有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学会鼓励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并支持将学会团体标准转化为省级、行业和国家标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等。
第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包括研编和立项编制。
研编阶段主要由申请团队针对拟编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市场调研、国内外研究进展比较等。
立项编制包括四个阶段:申请立项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发布阶段。
第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实行“宽进严出”原则。符合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原则的项目,由标准编制单位(主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立项后,可进入立项编制阶段,由主编单位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开展编制工作。标准报批稿通过学会审批后,方可作为学会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出版和实施。
第八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学会标准立项、发布、废止等工作,处理有关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等。
第九条 主编单位是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主编单位及主编人应具备相应的标准编制能力。
第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经费及报批稿评审、出版发行等费用由标准编制组(主编单位)承担。对基础、通用类学会团体标准及学会牵头的省级及以上标准,学会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标准编制的全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纪要、标准过程稿、研究报告等)电子文件应由标准编制组报送学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且已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可申请走快速编制程序,省略研编阶段,直接申请立项、审查报批并发布。
第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学会标准英文标识、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份代号组成,并应符合统一格式:T/ZCEAS ××—20××。
T/ZCEAS指:学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为团体标准代号,ZCEAS为学会英文缩写;第一个××指:发布标准的顺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001-1999号为工程标准,第2001号以上为产品标准;第二个××指:发布标准的年份代号。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土木建筑领域发展确有需要且相关技术具有相应研究成果支撑并具有一定规模工程应用实例;
(二)对工程安全或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现有企业标准等需进行推广应用的,申请转化为学会团体标准;
(五)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的吸收与转化。
第十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体系等,主要就其生产、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检测、评价、管理、维护、服务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作为主编单位向学会提交团体标准编制立项申请,学会单位会员、学会各分支机构委员所在单位提交的标准编制申请优先立项。
第十七条 主编单位提交标准的立项申请表后,学会办公室受理并作初审;初审通过的立项申请,由学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学会发文正式立项。学会标准立项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发布一次或多次。
第四章 编 制
第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编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文字要通顺、严谨,用词要准确。
第二十一条 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及时定向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采用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不少于10个或10人。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经分析研究、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后,应将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学会办公室。
第五章 审查报批
第二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审查应由学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并应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相关材料应在评审会召开的前七天,提交给审查专家。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应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材料及时提交学会办公室。
审查没有通过的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组应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团体标准撤消立项。
第六章 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报批稿经学会组织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通过后,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学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出版单位出版。可根据实际需求,学会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学会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将学会团体标准实施中的获奖证书、配套出版物及与标准实施相关会议、活动资料及时报送学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学会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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