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在浙江土木建筑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发土木建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我会”)设立“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二条 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实践、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一等奖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不超过1项。
第四条 奖项受理单位为我会办公室,在评选年度由我会统一发布评选通知。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过程中所需费用均由我会承担。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包括土木建筑领域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应用等,分建筑、结构、施工、市政、建筑材料、建筑机电、岩土、建筑经济与管理、数智化及其他等九大类别。
第七条 申报项目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创新,完善和发展土木建筑学科理论,推动土木建筑学科或相关学科进步,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二)在技术研发中有重要突破,解决了土木建筑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广应用价值显著,为实现建筑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在工程项目中,合理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一体化技术集成,实际应用效果显著,达到高品质建筑要求;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五)一等奖应包括(一)(二)(三)(四)的要求,二等奖应包括(二)(三)的要求,三等奖应包括(三)的要求。
第八条 获奖项目数量不宜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4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奖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5%。
二等奖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40%。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注明申报奖项等级及是否接受降级评选。接受降级评选时,申报项目可进入下一等级评选,最多允许降1级。
第十条 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 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不超过6家;
(二) 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
(三) 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
项目降级评选时,主要完成人和单位自动从后往前截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是该工程项目在技术创新与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方面的主要完成单位。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并协调各参与单位,申报书须经各参与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由第一申报单位负责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我会单位会员,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必须是参评项目中项目管理或技术管理骨干,且均应为我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一)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二)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三)参与过本奖项评选,又没有新的重大突破的项目;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
第十四条 填写《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详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评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
(三)科技查新报告;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设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委人数不少于15人。
第十六条 评委可邀请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知名学者专家、或来自学会理事和各分支机构。评委基本条件是: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教学、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熟悉本学科、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分形式审查和评选两个阶段,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一)形式审查。我会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对有缺项、漏项的材料,通知限时补正,逾期视为无效申报。
(二)评审。项目评审时一等奖申报项目需进行答辩。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得票数从多到少和各等级获奖数量,确定最终获奖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专家同意。
(二)二等奖和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评审专家同意。
(三)对获得同意票数最多的一等奖项目进行评审,获得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评审专家同意则设为特等奖。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在我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或公示有异议但核实处理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并行文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我会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在网站和公众号等媒体上宣传。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对象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学会办公室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查后依法撤销。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成果不得多次用于科技进步奖评审,一经查实,取消本项目申报资格,同时,项目组所有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申报、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我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在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提交的用于本奖项评选的资料,我会有权用于评奖媒体、网络的宣传推介,或相关图书的出版发行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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