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时代文化强省战略,不断激励建筑创作,提升建筑工程技术水平,激发我省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推动科技进步,推进建筑节能和环保,鼓励探索实践,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我会”)决定设立:“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以下简称“建筑创作奖”)和“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工程创新奖”(以下简称“工程创新奖”)。
第二条 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是我省土木建筑工程行业领域重要荣誉奖,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土木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理念、工程技术、建筑材料和施工管理等创新性。
第三条 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各奖项评选的时间原则上与中国建筑学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相关奖项评选时间相衔接。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尊重创作、尊重实践、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评选活动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等级。各专项奖可根据自身特点,在本办法框架下制定评选细则,明确评选内容、评选条件、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等具体规定。
第七条 奖项数量
申报项目应有创新性、适用性、经济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5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奖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20%;
二等奖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40%。
第二章 建筑创作奖
第八条 建筑创作奖申报项目分类
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乡村建筑、旧建筑改造(含遗产保护)五大类。
第九条 建筑创作奖评选条件
(一)在贯彻绿色、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方面有所创新。
(二)在理论和设计上确有发展,具有先进的水平。
(三)注重新技术和新型材料的应用,体现绿色建筑的理念。
(四)构思新颖有创意,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五)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能较好地处理与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十条 建筑创作奖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为原创设计,合作设计项目的申报方应为主设计单位,并取得合作设计单位同意。
(二)申报项目主创人员不宜超过8 人。
(三)申报项目应当为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完成状态可以为方案中标、施工图审查合格、在建或竣工的项目。
(四)项目规模不限,已经参加过往届建筑创作奖评选的作品不得报送参评。
第三章 工程创新奖
第十一条 工程创新奖申报项目分类
建筑工程、隧道及轨道交通工程、地下及岩土工程、交通工程(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港口、机场等)、市政工程(含给水排水、燃气、水利、电力、环境治理等)、其它工程(含古建筑保护、特种工程等)。
第十二条 工程创新奖评选条件
第四章 申报及推荐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完成单位应是法人单位且为我会单位会员,主要完成人均应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设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主持单位。若项目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项目,应由参加单位协商,落实知识产权等各项事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项目完成单位按照主要完成单位排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均不得申报:
(一)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参加过我会往届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评选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的;
(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各奖项评选工作由学会统一组织,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设立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委人数不少于15人。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可邀请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知名学者专家、或来自学会理事和各分支机构。评审委员基本条件是: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教学、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熟悉本学科、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秉公办事。
第十九条 建筑创作奖和工程创新奖的评选分为形式审查和评审两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学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对有缺项、漏项的材料,通知限时补正,逾期视为无效申报。
(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高低排出各奖项名次,确定各奖项获奖项目的等级和数量,所有获奖项目得票数均需超过评委的1/2。
第二十条 获奖候选项目在我会网站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项目,我会组织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或公示有异议但核实处理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并行文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我会授予建筑创作奖或工程创新奖荣誉证书,并在我会网站和公众号等媒体上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将获得优先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奖项评选。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履行相应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申报项目保密、且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及开展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创作奖或工程创新奖提名公正性活动的,对有关申报单位、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提交的用于本奖项评选的资料,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对其拥有无偿使用权,且仅用于评奖相关图书的出版发行以及媒体、网络和展览的宣传推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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