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学会接受政府、学会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由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其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学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可根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投入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学会统一管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并组织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应定期归档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学会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土木建筑领域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科技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项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三)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或争议解决前不可受理。
第三章 鉴定形式
第八条 学会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该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方式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该鉴定形式。
第九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指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学会学术委员会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五人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另行实施。)
除非特殊情况,学会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应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 (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委托书,申请鉴定。鉴定程序按照初审、正式鉴定两个步骤进行(流程详附件1)。委托书格式详附件2。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七条 学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包括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等在内的形式审查,并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 受理鉴定申请后,学会按规定成立相应专家组或鉴定委员会,开展正式鉴定。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以及委托方)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条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应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7天,送达参加鉴定的专家。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成果的科学价值:包括对成果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数据是否准确等。
(二)成果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包括与国内外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对照对本成果创新性评价;本成果的科学意义及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三)技术成熟性:本成果的优越性以及存在的缺点和改进意见、是否达到可产业化使用的程度等。
(四)经济合理性:包括本成果推广方案是否可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可靠;是否污染环境,三废处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
(五)成果的密级:根据相关规定由申请单位自报密级,由鉴定委员会讨论后报组织鉴定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会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会应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检测机构、函审专家组改正。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学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详附件3)。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申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第二十七条 学会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科技成果完成者(以及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 (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二十八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在学会网站等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科技成果鉴定任务的资格,不再聘请。并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依法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附件2 科技成果鉴定委托书.doc
附件3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doc
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
邮编:310006
电话: 0571-85050331
网址:http://www.zjcas.cn/
Email:zceas2022@163.com
2009 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 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7059965号